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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我国振动台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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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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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上海频道9月11日电 (记者 包蹇)苏州试验仪器总厂(以下简称苏试总厂)诉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菱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历时两年近日落下帷幕。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东菱公司的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作为我国振动台知识产权第一案,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是:被告东菱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苏试总厂KD-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著作权的产品,赔偿原告苏试总厂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东菱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近5万元。

  苏州试验仪器总厂成立于1956年,是国内第一家振动台专业制造商。原告苏试总厂诉称,原告的电磁振动台系统中包含的KD-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由原告从1989年起自行开发,1990年代初定型,用于KD-3正弦振动控制仪中向市场销售。原告依法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并取得了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告东菱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它开业时的所有7位自然人股东中有6人来自原告单位。它目前的所有11位自然人股东中有10人曾任职于原告单位。曾经任职于原告单位的上述人员在原告单位有机会接触原告在电磁振动台设计制造技术领域拥有知识产权的各项技术(包括嵌入了上述计算机程序的芯片);甚至直接接触嵌入了上述计算机程序的芯片。东菱公司开业以来,长期采用各种手段获取原告的相关技术,生产并销售侵犯原告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产品,使苏试总厂蒙受损失。

  2007年8月,苏试总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6月一审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为:原被告设备的控制系统硬件均采用同一系列的中央处理器,软件储存均采用同一系列的集成电路芯片;原告提供了系争软件的完整的开发文档,被告未提供开发文档,原被告的软件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链接地址:http://sh.people.com.cn/GB/134778/140263/10038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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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窝里斗,没意思!
中国的中小企业往往缺少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平台和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发表于 2009-9-1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东菱的5吨台子用过,印象不怎么样,不过价格真的很便宜
发表于 2009-9-17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
发表于 2009-9-17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严格打击盗版;侵权;
自主开发;
国内才能真的做大做强;
要做自己的东西。
也有企业在抄我们的东西,连产品说明书里面的图片都照抄。
太过分了。

要学会自我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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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赔偿30万大概不够律师费和参加打官司两年的费用吧?现在数字控制仪的功能完全能代替KD-3了。
自家兄弟好商量嘛。
发表于 2009-9-1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许都想做老大,而且现在生意太好,自然都想得卖更多。或者是炒作也有可能,让大家都来买两家的产品
 楼主| 发表于 2009-9-18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首例振动台知识产权案尘埃落定   
上海商报 http://www.shbiz.com.cn   
2009-09-16 来源:闻 达   加入收藏   打印此页
   
苏试维权  东菱败诉
文/闻达
    苏州试验仪器总厂(以下简称苏试总厂)诉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东菱公司)等3被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历时两年,日前终于尘埃落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押驳回东菱公司的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苏试被侵权历史宣告终结
    作为我国振动台知识产权第一案,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是:被告东菱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苏试总厂KD-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著作权的产品,赔偿原告苏试总厂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近5万元。至此,苏试总厂维权初见成效,历时14年被东菱公司屡屡侵权的历史,宣告终结。

苏试拥有软件著作权
    据了解,苏州试验仪器总厂成立于1956年,是国内第一家振动台专业制造商。50多年来,依靠自主创新的技术优势,始终保持市场占有率第一的行业龙头地位。近10多年来,苏试总厂紧紧跟踪国际同行发展技术方向,连年开发填补国内空白、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系列产品,为打破国外对我国的技术封锁、振兴我国振动台行业的发展作出了突破性的历史贡献。
    原告苏试总厂诉称,原告的电磁振动台系统中包含的KD-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由原告从1989年起自行开发,1990年代初定型,用于KD-3正弦振动控制仪中向市场销售。原告依法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并取得了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东菱公司股东来自苏试总厂
    原告认为,被告东菱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该公司开业时的所有7位自然人股东中有6人来自原告单位苏州试验仪器总厂。目前所有的11位自然人股东中,也有10人曾任职于苏试总厂。
    本案原告称,曾经任职于苏试总厂的上述人员,有机会接触原告在电磁振动台设计制造技术领域拥有知识产权的各项技术。现任东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原告的元件车间工作期间,更是有机会直接接触嵌入了上述计算机程序的芯片。东菱公司开业以来,长期采用各种手段获取原告的相关技术,生产并销售侵犯原告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产品,使苏试总厂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未交开发源程序文档
    2006年,苏试总厂开始了艰难的依法维权之路。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寿步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在东菱公司的上海销售代理商处,取得东菱公司侵权产品的销售证据之后,于2007年8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等3被告告上了法庭。
    被告东菱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其使用的SVC-1型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系自行开发获得,并提交了相关的源程序,但未能提交开发该源程序所形成的相关文档。
    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为,原被告设备的控制系统硬件,均采用同一系列的中央处理器,软件储存均采用同一系列的集成电路芯片。原告提供了系争软件的完整的开发文档,被告未提供开发文档,原被告的软件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因此认为,东菱公司没有证明其使用的SVC-1型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有合法来源,它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含有与原告软件实质性相似软件的SVC-1型正弦振动控制仪,侵犯了原告软件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对东菱公司关于被控侵权软件系其自行开发的主张,也没有采信。
企业感言
    针对此次判决,苏试总厂负责人表示,2年多的维权路,此次之所以能胜诉,得益于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社会各界对创新型环境的尊重、司法机关的公正严明。苏试总厂对未来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充满信心和期望,相信企业维权之路会越走越顺、企业发展之路会越走越宽。
律师点评
    此案的公平公正判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再一次敲了警钟。尽管在先的技术原创型企业的技术积累被侵权的现象屡有发生,但知识产权终将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后企业的侵权牟利之路已经越来越行不通,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搞大了。。。
发表于 2009-9-18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啊~这就是商场如战场!:victory:
发表于 2009-9-18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楼 pomo 的帖子

SVC-1型正弦振动控制仪不让卖了,但东菱还有SVC-2,SVC-3型,所以打官司不是好办法,两败俱伤,肥了律师和法院。
我想LZ是苏试的人,出了气了,但效果值得怀疑。
苏州几家振动台公司组成一个振动台托拉斯才是正路。
发表于 2009-9-18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楼 hcharlie 的帖子

主任的想法太天真!东菱的人是从苏试出来干的,只不过应该重新开发这个产品才对。
发表于 2009-9-19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KD-3正弦控制仪苏试早就很少生产了,而东菱在卖RVC控制仪时苏试就是以卖进口的控制仪为主。在晶体管功率放大器时代,苏试、东菱、苏南三家生产的电动台、机械台、冲击碰撞台的零件是可以互换的。
苏试告东菱并不是从经济效益方面来考虑,苏试更多地是公司形象上来打击东菱。
对于国内振动台的用户来说,苏试与东菱斗争得越激烈越好,用户是受益者,用户关心的是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如五推力的电动台配控制仪在2004年用户要90万人民币才能买到,现在可能就是不到40万都能买到了,这就是竞争给用户带来的好处。

[ 本帖最后由 szdlliuzm 于 2009-9-19 00:16 编辑 ]
发表于 2009-9-21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点意思也没有!!!看看热闹吧!这个东西东菱也不是这两年才拿出来卖的啊,怎么苏试这两年看到东菱发展起来了,才想起来要告人家??明显炒作

有个个人疑问:这个KD-3是不是苏试自己研发的哦???还是花点钱让别人帮忙做的(通俗说法就是合作开发)???
发表于 2009-9-21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州做振动台的太多了,人力资源也多,按照我们中国人的思维,肯定是在没做大之前令开场子,但这其中的利和弊该怎么分析呢
发表于 2009-9-21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打拼,可能更加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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